台灣律師可以打廣告,也可以透過網站、社群與網路工具介紹服務。但如同醫美廣告,在執行律師廣告之時,需要確認的是:宣傳內容有沒有誤導民眾、是否揭露了不宜公開的案件資訊,以及發布方式是否符合身分揭露、廣告標示與紀錄保存的要求。準備開始宣傳時,可以先拿出一份預計發布的文案,依序檢查這幾件事。
沄木創意將以剛執業律師與小型事務所常見的網站、Google 廣告及社群宣傳為範圍,說明規範如何影響實際寫法。涉及特殊業務或具體合作方案時,仍須核對該業務的其他適用規定;以下先處理一般律師業務推廣的共同要求。
律師可以投放 Google 廣告或在社群介紹服務嗎?
可以推廣,但內容與做法都要符合律師規範
《律師法》第 40 條禁止挑唆訴訟,以及以誇大不實、不正當的方法推展業務;《律師推展業務規範》第 2 條則明列刊登廣告、設置網站及使用各式傳播工具等方式。因此,不能只因為使用 Google 廣告或社群,就認定律師不得宣傳;也不能因為平台讓廣告上線,就認定內容已符合律師的專業規範。律師法第 40 條
實際準備時,請把廣告標題、圖片上的字、貼文內文及點擊後的服務頁放在一起檢查。例如,廣告寫的是契約審閱,服務頁就應交代審閱的服務範圍與諮詢方式;不要在廣告承諾「保證求償成功」,再只於網站角落補一句「依個案而定」。前面的承諾本身,仍可能讓民眾對結果產生過度期待。
沒有付費的法律文章,也可能屬於業務推廣
依《律師推展業務規範》第 2 條,是否屬於推展業務,重點在於是否以使他人成為律師或事務所的委任人為目的;對特定人推展業務稱為招攬,對不特定人則稱為廣告。付費與否並不是這項定義的判斷標準。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第 2 條
這不代表律師每次分享法律知識都一定是廣告,但若文章同時介紹承接業務、呈現律師優勢並邀請預約,就應連同發布目的與整體內容判斷。不能只把貼文名稱改成「法律分享」,便略過宣傳內容的檢查。
律師廣告要放哪些資料,什麼時候要標示廣告?
先備妥律師姓名與事務所聯絡資訊
《律師推展業務規範》第 2 條第 3 項要求,推展業務時應表明律師姓名、律師事務所名稱、地址及電話。交給設計或行銷人員之前,先整理一份正確的基本資料,並要求對方在製作時預留呈現位置。只有事務所標誌或 LINE 按鈕,並無法完整呈現條文明列的資訊。
網站可以將資料安排在讀者容易找到的位置,再以手機確認是否清楚可讀。廣告素材與社群內容也要檢查實際顯示方式;若版位或字數限制使資訊無法充分呈現,應先調整格式,必要時向所屬公會確認具體做法,不要自行假定「點進連結才看得到」就一定足夠。
官方網站的例外,只針對表明廣告意旨
同條第 4 項規定,廣告時應在各式傳播內容的明顯處表明廣告意旨,但事務所或律師的官方網站例外。這項例外只處理廣告標示,網站仍須符合身分資訊、內容真實及其他業務推廣規範。
全律會公布的第 2 條修正說明,也將律師成立粉絲專頁、由使用者主動點擊接觸的情境,列入免特別表明廣告意旨的說明。實際操作時,要分開看自行經營的頁面與另外付費投放、寄送的宣傳內容;不能因為使用官方帳號,就把所有傳播方式一律視為例外。需要標示時,可在容易看見的位置清楚寫出「廣告」,並確認圖片、影片或貼文呈現後仍能辨識。全律會第 2 條修正說明
律師廣告哪些內容不能寫,又可以怎麼改?
刪除勝訴率與結果保證,改寫實際提供的服務
《律師推展業務規範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禁止表示訴訟勝訴率,因此即使數字來自自己的統計,也不應用來推展業務。第 4 條另禁止誇大、使人抱有過度期待、重大扭曲或省略事實與法律等情形。檢查文案時,先找出「勝訴率九成」「保證拿回款項」「一定不用坐牢」這類說法,刪除後改寫能實際提供的協助。
例如,以下是假設的服務介紹寫法:「提供契約審閱與爭議處理諮詢,依契約內容、往來紀錄及目前進度,協助評估可採取的處理方式。預約時可先說明問題與希望安排的時段,諮詢範圍及費用由事務所回覆確認。」這段文字讓民眾知道可以詢問什麼、如何開始聯絡,沒有預先承諾案件結果;實際使用仍須符合事務所的服務流程,並補齊身分資訊及適用的廣告標示。
真實經歷可以說明,但不要暗示能影響機關
專業介紹可以從可查證的學經歷、主要承辦領域及服務方式著手。第 4 條禁止明示或暗示與公務機關有特殊關係或影響力,也禁止貶抑、詆毀特定律師或事務所。曾任法官、檢察官等真實經歷,可以據實描述;修正說明也明確區分這種介紹與暗示特殊關係的差別。不要從「曾任某職務」,延伸成「熟識承辦人,案件比較好處理」。
事務所名稱與宣傳用的名稱同樣需要檢查。第 6 條禁止使用明示或暗示與政府機構、非營利法律服務或法律扶助機構有關聯的名稱推展業務。寫「免費諮詢」時,也應清楚說明實際提供者、適用範圍及條件,避免讓人誤認為政府或法扶機構的服務,或以不完整資訊吸引聯絡。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第 4 至 6 條
勝訴案例與客戶推薦,先確認是否涉及受限制的揭露
第 5 條原則上也禁止表示顧問對象、委任人、受任中的事件,以及過去處理或參與的事件。但這三類事項有例外:
事件已廣為一般人知悉
或未特定委任人,且沒有損害委任人利益之虞
或事前取得顧問對象或委任人的書面同意
準備案例時,先把可能辨識當事人的姓名、照片、公司名稱與事件細節圈出來,再確認是否符合上述例外及其他保密、個資要求。以書面同意為依據時,應在發布前取得,並釐清同意公開的內容與範圍;規範另禁止為取得這項同意支付報酬或對價。這些例外不適用於訴訟勝訴率。
客戶自行留下的評價,與事務所將評價截圖、編輯後放進廣告,是不同的發布行為。若打算重製推薦內容,仍要檢查是否揭露委任關係或案件資訊,以及是否使人對成果產生過度期待。手上沒有適合公開的案例時,可以改用清楚標示的假設情境說明法律問題,並直接連結官方法規或裁判來源,不必勉強拿客戶資料作為宣傳素材。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第 5 條
委託行銷公司時,要先約定哪些工作?
把服務交付與案件介紹分清楚
討論合作時,先要求報價寫清楚實際工作,例如網站頁面、文章篇數、素材製作或廣告管理項目。《律師倫理規範》第 12 條限制支付介紹人報酬、利用司法人員或聘僱業務人員等推展業務方式;《律師推展業務規範》第 7 條也禁止以費用或其他對價換取單純案件介紹,經全律會許可的律師平台服務則有例外。不能只因為契約名稱寫「行銷費」,就認定實際合作沒有問題。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
如果對方提出按介紹案件或委任金額抽成,先釐清他提供的工作與計費依據,再核對適用規範;不要把內容製作、平台服務與單純介紹案件混在同一筆費用中。律師之間因業務需要合作、依實際分工約定酬金分配,則是第 7 條另外規定的情況,不能直接套用到行銷公司的合作安排。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第 7 條
發布前確認定稿,發布後保存完整紀錄
合作流程可以約定:
行銷人員整理文案與版面,事務所確認法律內容
真實經歷與可揭露資料,再由指定窗口核准發布
每次改動標題、案例或服務承諾,都回到相同的確認流程。這能減少只看過文字稿,實際圖片或影片卻出現不同說法的情況。
第 3 條要求,自廣告行為終了時起三年內,保存完整廣告複本、廣告行為日期與場所等相關紀錄。實務上可按每次活動建立資料夾,收進定稿文字、實際圖片或影片、發布網址或平台、起訖日期及顯示畫面;文案有變更時,各版本分別留存。委外時也要約定由誰交付備份,讓事務所取得完整紀錄,而非只保留成效報表。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第 3 條
準備發布律師廣告,現在可以先做什麼?
先選一份最接近發布的內容,連同圖片與導向頁面一起檢查。第一輪確認律師與事務所資料、廣告標示;第二輪刪除勝訴率、結果保證及容易誤導的說法;第三輪處理案例、推薦與同意文件。修改完成後,確認預約方式、發布負責人及備份位置,再安排上線。若有具體規範疑義,帶著完整素材與發布方式向所屬公會詢明,比只問「這句話能不能寫」更能說清楚問題。
如果你知道哪些法律資訊可以公開,卻還沒把它們整理成容易閱讀的網站,沄木的律師事務所網站建置服務可協助規劃律師介紹、服務領域、法律文章系統及預約表單。若已有網站,但服務說明零散、文章缺少方向,也可以從法律 SEO 與內容服務開始,整理搜尋問題、文章題目與服務頁內容。合作時由事務所確認法律判斷及可公開資料,讓文案與版面建立在正確資訊上。
你可以透過沄木服務諮詢頁,提供目前的網站或公開貼文連結,說明主要服務,以及這次想完成的是新網站、服務頁調整,還是法律文章規劃。尚未有網站,也可以先提供準備公開的律師簡介與服務介紹;初次詢問不必傳送未公開的案件資料。我們會依你的需求討論適合的工作範圍,讓你清楚知道接下來要準備什麼。





